小米SU7外观设计是否模仿保时捷Taycan?
2024-04-15
更新时间:2024-04-15 21:22:01 作者:自学生活网
小米最新推出的SU7电动车外观设计引起了广泛关注,有人指出其外观在一定程度上模仿了保时捷Taycan的设计元素。SU7的流线型车身、眼熟的前脸设计和独特的车灯造型,让人忍不住联想到了Taycan。这种相似之处引起了一些消费者的质疑,他们担心这样的设计是否会影响SU7的独特性和原创性。在外观设计上是否应该多一些独具风格的元素,以凸显小米电动车的个性和品牌特色呢?
3月28日晚,小米 SU7上市,按厂商数据显示,该车发布后4分钟突破1万辆销量,24小时内已销9万辆。预计在短时间内,该纪录将很难被打破。SU7之所以如此成功,估计一部分原因在于其仿保时捷的颜值符合大众审美观,以至于被戏称为“米时捷”或“保时米”。
众所周知,保时捷(Porsche)是大众集团旗下豪华品牌,主要车型有后置跑车911、中置跑车718、运动型轿跑Panamera、豪华运动SUV跑车Cayenne、紧凑型SUV跑车Macan和纯电动轿跑Taycan。从外观上看,小米 SU7着实有向保时捷Taycan致敬的感觉,SU7的前脸、车身线条等均与Taycan有相似之处。
那么问题来了:小米SU7是否侵犯保时捷的外观设计,今天高律师就简单聊聊这个话题。
一、Taycan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情况
Taycan系基于保时捷Mission E概念车打造,有人称其为小号的Panamera。保时捷于2017年10月9日在中国申请了Taycan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分别是201730477091.2和201730477087.6,二者均已于2019年获取专利权,见下图。
从特征上看,两份专利的差异很小,本文就以其中的申请号201730477091.2为例说明,其具体内容见下图:
二、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三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相同或类似产品
通常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并参考《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即“洛迦诺协定”)的分类。
3、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对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三、对外观设计专利与侵权产品设计比对的要点
1、比对依据
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是以授权公告文本中照片、图片与侵权实物进行比对,而非实物之间比对。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提交的图片、照片及说明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体现为申请书中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等,必要时还有剖视图、剖面图、状态参考图,尤其是图中富有美感的要素。
2、比对的原则
比对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对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不予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近似。
所谓“整体观察”是指一般消费者关注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而不应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局部细微差异,从而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之间视觉效果是否明显差异;“综合评判”是指一般消费者在评判时会关注外观设计专利与比较设计视觉部分的异同,综合考虑异同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3、比对系基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
比对的视角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而是一般消费者:上述法释〔2009〕21号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法院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按照《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8号)第四部分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中“4. 判断主体”的规定,一般消费者应具备特点:(1)对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有常识了解。如,汽车的一般消费者应了解销售的汽车及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披露的信息等。(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及色彩上的区别有一定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同时,对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基准时间,最高法院认为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见该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
如果比对后,侵权产品构成近似外观设计,即使其与设计专利存在区别点,但该区别点对该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无法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可能被判定侵权。
四、判例确立的汽车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规则
最高法院在本田株式会社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0>行提字第3号)中认为:“应当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来判断两外观设计是否构成近似设计。而且本案中诉争的汽车外观设计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鉴于该类汽车的外形轮廓都比较接近,故该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
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本案中,两外观设计在前大灯、雾灯、前护板、格栅、侧面车窗、后组合灯、后保险杠、车顶轮廓等装饰性较强部位存在差别,且本专利某些差别部分的设计比较突出、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显然,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所示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对比文件所示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阐述了汽车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方法,即:基于被比对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被比对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两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
五、Taycan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与小米SU7的对比
如果保时捷Taycan的外观设计专利涵盖了小米SU7的相似设计部分,则SU7可能存在侵权风险。主要的判断依据是二者整体视觉效果、主要设计特征及细节等的比较。如果SU7具备了新的设计元素,从而使其显著区别于保时捷的设计专利,能够对一般消费者产生显著视觉影响,则SU7可能将不构成侵权。按照Taycan(申请号201730477091.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表述,其设计要点在于视图中所示形状和图案。以下结合Taycan外观设计图片,对二者予以对比:
六、结论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笔者认为小米SU7外观设计有一定原创性,这些原创元素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可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其尚不构成针对保时捷Taycan外观专利权的侵害。一家之言,仅供参考,若有异议,请勿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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